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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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9:47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条例进行,以确保公路的顺畅和安全运营。


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费公路在建设完成后,需通过国家规定的验收程序,只有验收合格后才能开始收取车辆通行费,且禁止边建设边收费。


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管理者有责任按照标准和规范进行日常维护,保持公路设施良好,为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施工和竣工需按期完成,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公告牌在收费站显著位置,公示收费站信息,包括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等,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到三十条强调了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保证清晰易懂,以及收费道口的设置需符合安全要求,人员配备需与车流量相适应,同时要求工作人员接受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在特殊情况如公路损坏或事故时,经营管理者需设置安全设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和信息提示。


第三十二至三十四条规定了收费票据的开具和超载车辆的处理,收费公路管理者有权对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的行为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经营管理者的禁止行为,包括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规收费等,若违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费。


*还贷公路的收入管理和使用有严格的规定,必须用于偿还贷款和集资,且在收费期限届满后必须终止收费。


最后,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经营管理者需拆除收费设施,且不得通过其他方式强迫车辆通行收费公路。




扩展资料

2004年8月18日*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3日*令第417号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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