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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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20:15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辞退)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详细咨询可以联系我: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你没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20:15
新近公布的美国卫生部权威报告,首次将x射线列入已知致癌物的行列,并明确指出其中55%的辐射来源是用于骨骼、*、口腔等低剂量x线照射的医学检查。而前不久,国内不少辐射防护专家也一致呼吁:如果儿童频繁接受x线辐射,可能埋下致癌的祸根,应尽快“叫停”儿童体检中例行的x线胸透检查。
x线胸透危害不容乐观
x线检查是一把双刃剑。x线对人体有害,但不少疾病诊断又须臾离不开它。在所有的x线检查手段中,x线胸透的危害已很明了,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基本淘汰了该方法。少数仍在使用这一方法的国家,也都尽力降低使用率,如英国使用率仅0.2%,并且要求在使用时,必须对非检查部位尤其是性腺、甲状腺进行屏蔽保护,医生如有疏漏,很可能因此被吊销放射执照。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减少x线胸透对人体的危害早有规定,如《电离辐射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中“x射线诊断的筛选普查应避免使用x线透视的方法”,“不能把肺部的x线透视作为幼儿和青少年的常规检查项目”等。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使用x线胸透的几率非常高,在不少地方,竟成为每年入学体检、升学体检、从业体检,以及单位健康体检中的一个“保留节目”!
“叫停”真的很简单吗
记者经采访发现,我国目前x线胸透使用多的原因,不光出在技术本身上,而是有较复杂的背景的。
首先是价格规律使然。目前,做一次x线胸透与x线拍片,分别是3~6元和50多元,费用低廉是不少地区x线胸透高频率使用的主要原因。其次是相关法律规定形同虚设。实际上,在许多的医疗机构里,相关的保护性规定,如“放射检查需屏蔽性腺等特殊部位”等,标识得很清楚,但很少有医务人员在具体操作中考虑这些,更谈不上严格遵照规定执行了。再者是种种人为因素所致,如担心发生纠纷后缺少证据、对适应症把握出现偏离或刻意追求经济收益等。
x线胸透存在损害已是不争的事实,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如只是简单地予以“叫停”,不能针对技术层面之外的各种因素采取有效对策的话,很可能出现“叫停”了x线胸透,又出现ct等检查滥用现象。
受检者防护的法律欠缺
有专家认为,“叫停”x线胸透,折射出的是依法防护“辐射”损害的意识。多年来,患者在就医中无辜“吃线”的现象比比皆是,很多情景人们早已司空见惯,如患者主诉头疼,医生便开出ct检查单;家属为搀扶患者一同在透视室中挨“照”;单位进行健康体检,受检者三五成群一起被叫进照射室等候……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副所长赵兰才研究员告诉记者,不仅如此,在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医学及各种x线影像诊断中,无一例外地存在着放射防护的问题。他介绍说,自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对放射防护逐步重视起来,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已有效地改善了医疗机构工作场所的防护条件,如采取隔室透视,设置铅玻璃或相应厚度的隔离墙等,大大减低了医务人员的受照剂量,最大限度地保障医务人员的健康安全。但是,对于患者接受x线检查的防护,却重视不够。从现在看,整个放射防*规体系的最大缺陷,是涉及医务人员的防护多,而受检者的防护相对缺乏。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放射防护所所长娄云副主任医师介绍,1993年卫生部曾颁布《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管理规定》,其中利用一个章节共七个条款,对受检者的防护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x射线*检查的间隔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年”;“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等,但随着“入世”后对专项法律法规的清理整顿,上述规定在2002年出台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中被高度“精炼”,只保留了几句话,即“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诊断、治疗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应当进行屏蔽防护;对孕妇和幼儿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事先告知对健康的影响”。
娄云认为,依法实施放射防护,实践证明是非常有效的。而法规简化的结果,使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医疗单位,都变得不好操作甚至无所适从,使得原本已逐渐升温的受检者放射防护问题,在某种程度上骤然“冷却”了下来。
赵兰才告诉记者,在我国一些专门性的规定中,如《儿童x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育龄妇女和孕妇的x线检查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等,由于规定内容过于专业,使临床专业人员也难以准确理解,造成操作的可行性较差,加上这些相关标准缺乏高层次的上位法,也影响了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的力度,使很多违规现象无法得到有效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