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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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00:27
在中国,劳动合同制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华时期,1929年的民法债篇第482条已提及雇佣契约的概念。在根据地,如1933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和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也对劳动合同有所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劳动合同制的实施逐渐推进。1954年,劳动部制定了《关于建筑工程单位赴外地招用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的办法》,1965年的《关于改进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则要求临时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如“文化大”的影响,劳动合同制的实施曾受阻。1979年以来,随着经济改革的推进,劳动合同制在国营企业中试行,成效显著。
1986年7月12日,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制的范围,包括常年性工作岗位的工人、临时工和季节工等。合同签订需遵循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内容包括工作目标、试用期、期限、工作条件、报酬福利、劳动纪律、违约责任等。合同可以因特定情况变更或终止,但也有解除的条件,如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保护。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享有与固定工人同等的待遇,包括待业保险和退休养老保险。
劳动合同制在中国国营企业中的实施,是劳动制度的重大改革,旨在解决固定工制的问题,促进企业和工人之间的选择自由,保持劳动力稳定和流动,增强企业活力,保障劳动者权益,激发员工积极性,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一种方式。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建立劳动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合同制最先实行于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如苏联、匈牙利、保加利亚、波兰、罗马尼亚、蒙古等也予以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