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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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8:49
第七条 学生应按培养方案要求,认真学习课程及完成指定教学环节,参与学校活动。
第八条 上课时,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专注听讲,不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离席。自习期间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学习。
第九条 学生应爱护公物,按规定使用,避免损坏或挪用。造成损失应赔偿,情节严重将按校规处理。
第十条 学生参与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应听从指导教师安排。因故请假需向学院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活动需提前请假。逾期未批准视为旷课,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取消考试资格或纪律处分。
学生请假需提交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一个月以内由主管院长批准,一个月以上需主管院长同意,教务处批准。
第十二条 学生应完成听课、作业、实验、测验等教学环节。任课教师可通过抽查了解学生出勤情况。
第十三条 学生可申请免听部分课程,需办理手续并获得批准,否则将视为旷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