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征兵工作办法第四章 体格检查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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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08:19

陕西省征兵工作办法中对于体格检查的组织与实施有明确的规定,旨在确保征兵工作的公正、高效与科学性。根据第十二条规定,县(市、区)卫生部门负责按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组建征兵体检站,承担对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任务。基层人民武装部则负责病史调查与走访工作。体检站的设立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实行“封闭式”体检,一般每个县(市、区)设立一个体检站,如需,省、设区的市征兵办公室也可设立。体检表的登记、填写、传递和保管由征兵办公室统一管理,而接兵部队的负责同志和医生有权利参与本部队接新兵的体检工作。


体检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需严格遵守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及相关规定,禁止将患有传染病、慢性病、性病以及智力低下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征集入伍。根据第十五条规定,对准备批准入伍的青年进行体格复查是必要的步骤。普通兵种的复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任务的三分之一,特定条件要求的兵种和非农业户口征集对象则需全部复查。复查工作由设区的市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除潜艇(水)兵外,其余兵种的复查则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组织进行。


扩展资料

为搞好新兵征集工作,确保兵员质量,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陕西省征兵工作办法》。该《办法》于1994年9月23日以陕西省*令第5号发布;根据2012年2月22日陕西省*令第155号公布的《陕西省*关于修改部分省*规章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修订。《办法》分总则、机构与职责、兵役登记、*审查与审批定兵、交接新兵与接收退兵、奖励与惩罚、附则8章33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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