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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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00:57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1、企 业法人开业注册登记费:按注册资金的0.8‰收取;注册资金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2、营业单位、分支(办事)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300元,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
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100元。
3、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50元。
4、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企业法
人开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5、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管理费的5‰收取。
6、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费:600元,延期注册登记费300元。
7、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雇员登记、延期和变更费:100元。
8、企业变更登记费:100元(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20元)。
9、增加注册资金变更登记费:注册资金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
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
加注册资金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收费最低为100元。
10、年检费:50元。
11、补换执照工本费:50元。
12、执照副本工本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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