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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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01:40
英美法系主要特点概述
英美法系的司法体系具有独特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模式,以及在法律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法律形式、法律分类和法学教育方面的显著特点。
在*组织方面,英国的上议院实际上是最高的*,而美国则实行双轨制*系统,包括联邦*组织系统和州*组织系统。
美国联邦最高*享有司法审查权,通过“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件确立了这一*原则。英美法系运用的是区别技术,即归纳分析法律事实,区分实质性与非实质性事实,以找出前例中的规则或原则,并在新案例中应用。
判例法在英美法系中占有重要地位,高级*判决确立的法律原则对后续判决具有约束力。制定法虽然存在,但判例法对其解释起主导作用,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制约。
法律分类上,英美法系缺乏严格的部门法概念,更注重实用性和具体案件处理,与*法系的系统性和逻辑性不同。判例法和制定法的区分,普通法与衡平法的融合,以及*的普通法与衡平法划分,都体现了英美法系的特点。
在法学教育方面,英美法系以职业教育为主,重视判例教学法,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而英国的法学教育则偏重系统讲授。职业流动性大,法官和律师的社会地位相对较高,法律职业与*活动紧密相连。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它们在法律分类、*形式、*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