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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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04:29
经济适用房*主要包括以下几点。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自合同备案日起不满五年,不得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若因特殊原因需转让,市住房保障机构将以原出售价格回购。
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需缴纳增值收益,其计算方式为:计征单价与原购房价格差价的60%,计征单价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的成都市中心城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下浮10%为基准。若实际成交价高于计征单价,则按实际成交价计算。
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后,若后续出售或完善产权,已享受的*性住房建筑面积部分需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曾为经济适用房产权人或共有人,离婚后不再拥有产权,再婚家庭可共同申请经济适用房,但出售或完善产权时,原享受的经济适用房人均建筑面积部分需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原购房价格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