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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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23: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旨在详细规定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纳税人、销售行为以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相关事项。
条例中定义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业、行政单位等各类组织和个人。境内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限于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起运地或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品。
第三条明确了税目税率表中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确定。纳税人如果同时经营不同税率的消费品,应分别计算消费税,除非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否则自用或赠送的应税消费品应按其他用途计税。
第六条区分了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和用于其他用途的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则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的税收责任区分。其中,委托个人加工的消费品,委托方在收回后需要缴税。
第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详细列出了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数量、计税价格等关键规定,包括赊销、预收货款等不同结算方式下的销售日期,以及进口、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的税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税、补税情况,以及国内退货时的税款处理。纳税人需根据销售地点和性质向相应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应分别申报,或经批准由总机构汇总申报。
最后,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5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 政 部 部 长 谢旭人 税务总局 肖 捷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