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住房的拆迁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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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在第二章详细阐述了城市住房拆迁的相关事宜。

首先,拆迁人在获得《拆迁许可证》后,需到拆迁地的事处和派出所进行登记,同时向区、县(分)局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暂停户口迁入和分户,且被拆迁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第十条)。

在拆迁过程中,无论是公有住房还是私有住房,拆迁人都应对房屋所有人进行合理补偿,并确保房屋使用人的妥善安置。被拆迁人有权购买安置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差价结算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对于住宅房屋的安置,如超出或不足原建筑面积,可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处理,对安置困难的被拆迁人可能提供额外面积(第十二条)。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正式户口在本城市且实际居住者才会获得住房安置(第十二条),被拆迁人如有换房意愿,需在接到住房通知单后方可进行(第十三条)。

对于自行解决临时过渡住房的被拆迁人,拆迁人会根据情况发放过渡补贴费,如果确有困难,由拆迁人负责解决,不另发补贴(第十四条)。过渡期最长不超过1年半,逾期则加倍支付过渡补偿费。一次性定居安置的被拆迁人会收到一次性搬迁费,而先过渡后定居的则会支付两次搬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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