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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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4 23:12
株洲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导,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医疗保险工作,确保本办法的执行。区、县(市)的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则依据自身权限,负责本地的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配套*、发展规划和标准;审核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监督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的支付;监管定点医疗机构和协议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
市、县(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以下任务:办理城镇职工及补充医疗保险事务;负责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稽核;管理个人账户;对医疗机构和药店实行服务协议管理;协助监管并处理违约违规情况;公开参保人员医药费用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和咨询服务;履行国家、省和市的其他规定职责。
财政部门在医疗保险管理中负责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基金专户,审核预、决算,并确保资金拨付和经办机构经费。审计部门则进行基金收支的审计监督。
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共同执行和监督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实施。
《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于2011年4月18日由株洲市*以株政发〔2011〕7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医疗保险费征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补充医疗保障、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及职责、法律责任、附则9章73条,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有关医疗保险和医疗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