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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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8:08
可以开具。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值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二)适用免征规定的应税行为。”由此可见,可开具专用。
二、根据《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与上述第一项规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