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三章 档案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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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19:21

高等学校在档案管理方面有着严谨的规定。首先,第十四条强调了对档案工作的定期检查、考核与评估,以提升学校档案管理水平,明确岗位职责,强化责任意识。


第十五条规定,高等学校需同步归档纸质和电子档案材料,内容涵盖党群、行政、学生、教学、科研、基本建设、仪器设备、产品生产、出版物、外事、财会等多个方面。具体归档范围包括党群组织的会议文件、行政管理材料、学生档案、教学文件、科研规定、建设项目档案、仪器设备技术文件、产学研文件、出版物记录以及外事活动等详细内容。


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详细阐述了档案的立卷、整理、归档时间、保管期限、保护技术以及销毁和数字化流程。高校档案机构需确保档案的完整性、质量,同时对档案进行分类、鉴定和编号,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个人档案的归档要求,强调档案的原始性和协作单位的档案交接。高校档案机构对个人非职务活动的重要档案也有所管理,对档案库房的安全和管理工作也设有严格制度。


最后,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档案机构需要执行档案统计年报制度,定期报告工作情况,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透明。


扩展资料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由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全法共由七章,共计四十三条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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