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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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21:29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三章,着重于水资源的保护措施。首先,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围垦湖泊,城镇建设不得侵占湖泊区域。湖泊面积小于垸内面积百分之十的,应采取补足措施,且垸内湖泊和预备调蓄区的活动需服从调蓄渍水的需求。

第十三条强调了严格的水环境保护,禁止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以及污染物的倾倒。省、市和县的环保管理部门需强化洞庭湖区的水环境监测与管理。

第十四条针对行洪安全,禁止在江河、湖泊和渠道内种植妨碍行洪的植物或设置渔具,洲滩上的种植养殖活动也受到。

第十五条对采砂行为进行规范,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需划定禁采区、确定禁采期,采砂需经批准,采砂后需清理尾堆,保持河道整洁,不得影响河势和堤防安全。

第十六条,负责定期组织江河、湖泊和干渠清淤,人为造成河湖淤积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负责清理,否则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介入,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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