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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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通知旨在推动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以下为通知中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促进公平准入
1. 选取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形成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重大项目清单,并通过举办推介会、在线平台发布项目信息,引导项目落地实施。鼓励各地区形成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项目清单,并加强推介。
2. 扩大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行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
3.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科技攻关,牵头承担工业软件、云计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基因和细胞医疗、新型储能等领域的攻关任务。
4. 提升民营企业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的供应能力,在全国县域范围内培育一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5. 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持续推出平台企业“绿灯”投资案例。
6. 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当地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备案,开展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
7. 开展民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提升民营企业质量技术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牵头设立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
8. 按照《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要求,延长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的期限至2023年底。
9. 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集中解决民营企业反映的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等问题。
10. 修订出台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
二、强化要素支持
11. 增加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作为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时点。
12. 持续确保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在6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延续至2024年底。
13. 延长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期限至2024年底,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
14. 将民营企业债券央地合作增信新模式扩大至全部符合发行条件的各类民营企业。
15. 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联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
16. 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外,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气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免费延伸至企业建筑区划红线。
17. 赋予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权,允许技术实力较强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单独或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自主评审。
三、加强法治保障
18. 清理废除有违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原则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保护和支持。
19. 在城市管理、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明确不予处罚具体情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行政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指导意见,清理罚款事项。
四、优化涉企服务
20. 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支持各地区探索服务民营企业的方式,利用数字化手段提升惠企和服务效能。
21. 建立涉企行政许可相关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22. 加大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
23. 完善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完善歇业制度配套措施。
24. 涉企制定和修订应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调整应设置合理过渡期。
五、营造良好氛围
25. 分级畅通涉企投诉渠道,建立转办整改跟踪机制,持续开展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工作。
26. 开展“打假治敲”等专项行动,依法打击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行为。
27. 将各地区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督查,设立预算内投资促进民间投资奖励支持专项。
28. 对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弘扬企业家精神。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共同参与,于2023年7月28日发布此通知,旨在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更良好的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