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章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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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章主要规定了电力建设的相关准则,以确保电力发展规划的合理性与可持续性。首先,电力发展规划需基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纳入国家整体规划,以体现能源的合理利用,电源与电网的协调发展,经济效益的提升以及环保原则。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需确保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的合理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这些设施。国家通过制定相关,积极支持和促进电力建设的进行,地方则需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开发电源并推动电力建设项目。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产生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如并网运行的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自备电厂则自行支配。电力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电力发展规划和国家电力产业,禁止使用被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电网配套工程如输变电、调度通信自动化和环保工程需与发电工程同步设计、建设、验收和投入使用,确保整体系统的协调运行。


在土地使用方面,电力建设项目需遵循相关法律和行规,依法办理手续,征收土地时要支付补偿费用并妥善安置居民。电力建设要贯彻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地方需支持和协助电力事业在土地使用和居民迁移方面的相关工作。


最后,鼓励电力企业合理勘探水源和取水,同时强调节约用水,以实现电力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双赢。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满足社会经济需求,同时兼顾环境可持续性。
扩展资料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2月28日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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