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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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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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在其专业领域内享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公正、准确的鉴定结果。以下是第四章中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有权:
查阅与案件相关的案卷材料,以便深入了解鉴定事项,包括询问相关人员,如当事人和证人。
接受邀请,参与委托人的现场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以获取全面的信息。
要求委托人补充必要的鉴定材料,以确保鉴定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在发现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未提供必要材料时,有权拒绝进行鉴定。
专注鉴定工作,有权拒绝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保证专业性。
在与其他鉴定人意见相左时,有权保留个人的专业判断。
完成鉴定后,有权利获取相应的执业报酬,体现其工作价值。
此外,还有其他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作为司法鉴定人,他们还需履行以下义务:
始终按时完成鉴定任务,保证效率和质量。
在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下,必须主动回避相关案件。
保护在执业过程中得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机密性。
遵守法律,按时出席法庭,作为专业证人提供鉴定意见。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持公正和专业性。
同样,还有其他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义务需要履行。
这些权利和义务的明确划分,确保司法鉴定人在公正、透明的环境中进行工作,为司法公正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