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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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使用密码的行为,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行规制定。国家密码管理局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密码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承担相应监管工作。提供电子认证服务需申请《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
电子认证服务系统使用商用密码,并由具有商用密码产品生产资质的单位承建。系统建设及运行需符合《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密钥服务由国家密码管理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规划的密钥管理系统提供。
申请《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时,需提交《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安全性审查相关技术材料、互联互通测试相关技术材料、物理环境证明文件及信息安全产品符合规定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在收到完整且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应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告知需补正内容;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密码管理局,并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安全性审查和互联互通测试。
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查材料,对电子认证服务系统进行安全性审查和互联互通测试,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所需时间。系统通过审查和测试后,国家密码管理局将发放《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并公布。未通过审查或测试的,不予许可。
《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载明许可证编号、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有效期限及发证机关、日期。有效期为5年。提供者名称变更需在30日内办理许可证更换手续,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需备案。许可证有效期满需延续的,应在届满30日前向国家密码管理局申请。未在6个月内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许可证自行失效。
提供者终止服务或许可证被吊销时,《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失效。技术改造或系统搬迁应书面报国家密码管理局,经同意后可继续运行,必要时进行安全性审查和互联互通测试。
国家密码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对提供者使用密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存在不符合许可条件情形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的,撤销许可证并通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申请表》由国家密码管理局统一印制。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许可证的提供者应在3个月内办理换证手续。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5年3月31日国家密码管理局发布的《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 (第17号)现公布修订后的《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31日国家密码管理局发布的《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密码管理局 200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