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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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20:43
三者只是表述方式不同,实质是同一文书,本质都是员工因为公司的违法行为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公司发出通知。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具体的通知书标题,这类文书也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文书,只是为了方便劳动者后续举证,有利于维权和确定相关时间节点。在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这类文书中,最好明确写明本人入职时间,担任岗位,拖欠工资的月份及具体金额,以及未签署劳动合同等其他违法行为,最后明确因公司违法行为于哪年哪月哪日被迫终止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