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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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15:26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及相关部门鼓励和支持拥有著名商标的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在科研项目安排、技术改造上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四条: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在著名商标有效期内,可在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河南省著名商标”字样。未经认定或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著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知名商品。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第十六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可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冠以“河南”字样的企业名称,或将其著名商标文字作为企业字号。
第十七条:著名商标认定后,著名商标所有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属于同行业或虽属不同行业但足以误导公众,对著名商标所有者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第十八条: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在省外行政区域权益受损,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应保证商品质量,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二十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变更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著名商标的,受让人需继续使用该商标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