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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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23:41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章专门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省际间运输烟叶必须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和与烟草公司签订的烟叶购销合同通行。在自治区内运输烟叶则需凭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烟叶准运证。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烟草制品运输的详细规定。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制品运输,需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跨省运输国内生产的烟草制品,则需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对于外国烟草制品的跨省运输和在自治区内运输,需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或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本自治区内运输复烤烟叶,需持有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在自治区内跨市、县运输烟草制品,需持有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签发的烟草制品准运证或者有效供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经营区域内运输烟草制品,需持有当地烟草制品批发企业出具的有效供货。
第二十四条规定,运输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必须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通行。
第二十五条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数量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规定,准运证或者供货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无效:复印、涂改、伪造或者重复使用;核定的调入、调出单位、运达地点与实际不符;超过核定有效期;超过核定数量;未随货同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经1997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八届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3次修正。《条例》分总则,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烟草专卖品的购销,烟草专卖品的运输,许可证、准运证的发放与管理,烟草专卖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56条,自1997年7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