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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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0:56

为了有效管理烟草专卖品的流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我们制定本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首先,运输各类烟草产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再造烟叶、烟梗、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以及烟草专用机械,都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任何没有准运证的运输行为都将被严格禁止。


其次,本办法主要针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确保了全国范围内的流通秩序。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运输规定,则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制定,但需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以保持全国统一的管理标准。


各级烟草专卖局负有监督职责,他们需要对办理准运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准运证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制度的严格执行。


最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必须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的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确保了流程的规范化和透明度。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 31 号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施行。 主 任 李荣融 二○○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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