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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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17:50
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中一项关键条款,主要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当约定不明时,法律会根据合同漏洞补充原则进行补正。保证期间的本质是规定债权人在特定期间内必须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将免除责任,以此保护保证人的利益。
保证方式不同,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和方式也有所差异。连带保证中,债权人需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首先需向主债务人主张,通过诉讼或仲裁,这是由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决定的。
法律后果上,保证期间的经过会影响债权人的权利。若债权人未在期间内行使权利,保证人将免除责任;但若已按要求主张,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主债务人的履行情况。例如,在一般保证中,即使保证期间结束,只要主债务人在债权人提起诉讼后未充分履行,保证人仍需承担责任。
尽管有些观点将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期限混同,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保证期间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期限,而保证责任期限则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范围。广义的保证责任期限从合同成立开始,而狭义的保证责任期限则是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主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未果时产生。《担保法》以保证期间取代“保证责任期限”,体现了立法技术的进步。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分至关重要,混淆可能导致对两者界限的混淆。因此,理解保证期间的真正含义和其与保证责任期限的区别,对于正确运用法律条款和理解保证制度至关重要。
1994年4月15日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4)8号)第10条、第11条规定了“保证责任期限”。这是中国法律文件中最早出现相似保证期间的概念,但其并没有明确定义保证期间或保证责任期限的概念。1995年颁布《担保法》,正式从法律上确立了保证期间制度,其中涉及“保证期间”的一共有6条,即第15、22、23、25、26、27条,但同样也没有对保证期间做出定义,而仅对保证期间的订立和效力做出原则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