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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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10:28
第七十六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规章由或者自治区或者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规章公布程序的规定。
在规章通过之后,公布就成为制定规章的最后程序,也是规章对公众产生法律效力的标志。未经合法公布的规章不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对公众没有约束力。规章公布应当由机关首长签署命令公布。命令的内容应当包括规章的制定机关、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时间、施行日期等。
实践中,仍有以“红头文件”公布规章的情况,传播范围有限,这种方式难以说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布,因而是欠妥的。公布是行政立法“公开性”、“民主性”的体现。公布是行政规章生效的一个重要程序。凡是未经公布的规章、都不能认为其已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