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投资运作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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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02:52

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合格投资者在获得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有权投资一系列人民币金融工具,具体包括: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非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股票;
交易所上市的国债;
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同样在交易所交易;
以及中国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这些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的证券公司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但每个合格投资者仅能指定一个投资管理机构。


在进行投资时,合格投资者需遵守以下规则:单个投资者对单一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所有投资者加总持股比例,对任何一家上市公司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中国有权根据证券市场的发展动态调整这些比例。


此外,投资活动还需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证券公司有责任保存合格投资者的交易记录及相关资料,至少保存十五年。




扩展资料

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规制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12月1日颁布施行,共计七章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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