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十一条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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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11:08

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在向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可以自行采取定期复查、监视和其它保护措施,确保海底电缆管道的安全与稳定。


若选择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保护,所有者需同样向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这样既确保了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工作的专业性,也强化了监管的透明度与合法性。


通过这些措施,所有者不仅能够有效管理与维护海底电缆管道,更能够预防潜在的事故与损害,保障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定期复查与监视机制的实施,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确保海底电缆管道的安全运行。


在委托保护方面,选择有资质、有经验的单位进行专业保护,有助于提高保护工作的效率与效果。同时,通过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保了保护工作的合规性与合法性,为后续的监督与管理提供了依据。


海底电缆管道作为重要的海洋基础设施,其安全与稳定对于海洋经济、通讯与能源传输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上述规定与措施,不仅能够有效保护海底电缆管道,还能够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推动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24 号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已经 200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由国家海洋局负责监督执行。 部 长 孙文盛 二○○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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