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五条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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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5:05

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在铺设工程完成后,需在90天内向县级以上*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路线图、位置表等注册登记资料,同时抄送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对于在本规定公布施行前已铺设并竣工的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需在规定生效后的90天内,同样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备案工作。



上述规定旨在规范海底电缆管道的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同时提升对海洋资源的保护意识,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通过明确所有者在工程竣工后的责任和义务,有助于维护海底电缆管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有力保障。



通过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能够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提高海洋经济的效率,还能增强公众对海洋环境保护的认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对于维护海底电缆管道的正常运行,确保海上交通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综上所述,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五条明确了所有者在工程完成后应履行的备案程序,旨在强化对海底电缆管道的管理,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提升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24 号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已经 200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由国家海洋局负责监督执行。 部 长 孙文盛 二○○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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