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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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管理与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旨在规范报告流程和调查处理程序,减少事故的发生。


条例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但不包括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及国防科研生产事故。事故等级划分如下: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重大事故:10至30人死亡,50至100人重伤,5000万至1亿直接经济损失。
较大事故:3至10人死亡,10至50人重伤,1000万至5000万直接经济损失。
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报告要求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或谎报。事故调查应遵循实事求是和科学原则,查明事故详情,认定责任,并提出改进措施。各级需履行职责,事故所在地需支持并配合上级工作。


工会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需依法处理。


对于任何阻挠和干涉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本条例旨在保障安全生产,维护公众利益。




扩展资料

19年公布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公布施行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由此颁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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