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合同上签的单位地址上班,现在公司搬迁至上海浦东新区。请问劳动...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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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人单位搬迁而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动,用人单位应不应该履行协商或补偿义务,在劳动关系处理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把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即规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进行约定。工作地点的变动实际就是指劳动者工作的地点与劳动合同缔结时的地点不一致。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亦与此基本相同

  因此,进行搬迁应当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情形,双方应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由该企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提前预告通知或多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同时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满1年,另外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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