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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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17:03
特殊工种55岁 其他60岁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17:03
大连市关于加强企业特殊工种岗位作业人员管理严格退休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省、市直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特殊工种管理,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养老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企业执行行业特殊工种范围及规范特殊工种岗位人员管理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51号)精神,决定对全市企业执行特殊工种范围进行一次全面核定,并对核定后的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实行统一登记和备案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原执行国家规定行业特殊工种的企业,从即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继续列入执行特殊工种岗位范围的申请,并以文本信息和电子信息两种形式报送《企业执行特殊工种范围申请表》(见附件1)。区、市、县属企业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属以上企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二、企业经改进工艺或提升生产手段、使用新技术及新设备等,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后,现已不符合原执行规定标准的特殊工种(如原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为主已改变为机械或自动化生产为主的工种),不再列入特殊工种的执行范围。
三、与其他行业企业已明确的特殊工种具有相同生产方式方法、生产作业条件等标准的工种,除国家已有规定列入可参照其执行特殊工种范围外,其他一律不得参照执行。
四、原未列入特殊工种执行范围的企业和新建企业,此次均不得列入执行特殊工种的范围;原已列入特殊工种执行范围的企业,因改制等原因在原生产基地新组建成立的企业并生产原执行特殊工种范围的产品,可列入特殊工种执行范围,但工种岗位不得新增或扩大。
五、原属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职工,因企业停产、半停产期间未从事生产作业(如下岗、离岗休养期间),虽发放了生活费和继续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也不得记入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工作年限。
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对各行业特殊工种范围规定,对提交继续执行特殊工种的企业进行核准,并下达企业执行特殊工种核定通知书。
七、经核定列入特殊工种执行范围的企业,2005年6月30日前要认真组织填写《企业工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登记卡》(见附件2),并以文本信息和电子信息两种形式同时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的《企业工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登记卡》,由企业存入职工个人档案,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其存入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数据库。
八、对2004年9月30日前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工作人员,因档案中对特殊工种岗位记录不清楚或无法确认的,在填报《企业工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登记卡》时,企业要提供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文本(上岗协议)、历年岗位工资原始分配表、岗位保健津贴标准原始发放表等史实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和经办人印章),未能提供确实可靠资料的,不能认定其特殊工种岗位工作年限。
九、从2005年1月1日起,企业必须将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在岗作业情况如实在《企业工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登记卡》上做好记载,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进行年度审核,人员岗位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填报增减变化表,以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时调整信息数据库记录。
十、军队三军装备部直属企业列入特殊工种执行范围的工种目录,分别由各装备部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十一、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职工申报退休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据《企业工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登记卡》,并对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信息库所存信息核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对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特殊工种认定通知书》,经一周公示后无异议的,填写《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资格认定表》准予办理退休。
市属企业,由单位或档案委托管理机构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持职工本人身份证、职工档案、《企业工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登记卡》和《公示认定特殊工种人员名单》,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特殊工种退休资格。
县、市、区属企业,由单位或档案委托管理机构在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一个月,持职工本人身份证、职工档案和《企业工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登记卡》,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特殊工种认定通知书》,经一周公示无异议的,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集中提交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特殊工种退休资格,填写《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资格认定表》,准予办理退休。
十二、对2004年12月31日前曾在原企业从事过特殊工种岗位作业的失业人员申报退休的,由其档案委托管理机构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持职工本人身份证、职工档案或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作业的原始相关材料按上述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今后,企业与曾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作业的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将其《企业工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登记卡》装入本人档案。
十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有特殊工种岗位的企业,未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和未填写《企业工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登记卡》的,不得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
核定企业执行所在行业的特殊工种种类目录,对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进行规范管理,是强化养老保险管理,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客观需要,是一项*性强、操作复杂的重要工作。各企业单位要认真负责,主动配合,支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抓好特殊工种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依法行政,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企业执行特殊工种范围申请表》
2、《企业工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登记卡》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