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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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17:59

江西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主要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根据条例,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处罚。以下是部分关键条款的概述:


第五十七条,未经许可的计划外生育包括:超生、未申请《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未达法定婚龄或非婚生育。为他人提供计划外生育帮助并非法收养子女的行为,同样被视为违规。


第五十八条,对于不符合条件再生育或重婚生育的人员,除罚款外,国家工作人员将被开除或解雇,农民则会失去5年内享受集体福利的权利。


第六十条列举了对非法施行避孕节育手术、伪造计划生育证明等行为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和解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等。


第六十一条规定,组织、介绍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将被处以罚款,并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二条强调未经批准的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将影响再生育申请,甚至收回已领取的生育证。


第六十三条提到,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给非法机构和个人的,将面临没收违法药品和罚款。


第六十四条针对伪造、变造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会进行罚款,并取消相关证明,相关单位和个人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五条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部门或单位将受到的纠正和通报批评,相关人员也将被处分。


第六十六条规定,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的身体伤害,施行手术的单位需承担责任,严重者可能涉及医疗事故处理。


第六十七、六十八、六十九和七十条则详细列举了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条例第七章强调了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严格惩处,旨在维护计划生育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扩展资料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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