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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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16:32

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管理中,第二章着重于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首先,申请成为合格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规模达到中国设定的标准,并且风险监控指标符合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监管要求。
从业人员需具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应从业资格。
申请人需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且在过去三年内未受重大处罚。
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监管体系需完善,并与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保持合作关系。
中国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能设定额外的条件。

对于不同类型的机构,如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其申请资格的具体资产规模要求有所不同,如基金管理机构需有五年以上经营历史,管理资产超过一百亿美元等。


申请人申请资格和投资额度时,需通过托管人向和国家外汇局提交一系列文件,包括申请书、证明文件、托管协议草案、审计财务报表、资金来源说明等,并附中文译本或摘要。收到完整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会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一旦获得批准,申请人将获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随后还需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额度。外汇局同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颁发外汇登记证。如果一年内未获得登记证,许可证将失效。为了鼓励中长期投资,封闭式中国基金或具有良好投资记录的养老基金等将被优先考虑。




扩展资料

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规制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12月1日颁布施行,共计七章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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