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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合法颁发管理,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遵守此办法,方能申请并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遵循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许可证颁发管理,负责管理企业的总部及其下属跨省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区域内的非煤矿矿山企业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省级机关可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许可颁发工作,但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从事矿产资源开采与加工的联合企业及其矿山单位、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尾矿库,即用于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但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地质勘探单位,即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即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石油天然气企业,即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9号)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4月19日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