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6:45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1 19: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针对违反渔业船舶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以下是部分内容的改写:
第十五条: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但未持有必要证书(如国籍证书、登记证书等)的,将被警告并要求改正,罚款额度在200元至1000元之间。
第十六条:无有效船名、船号及证书的船舶禁止离港,并对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以船价2倍以下罚款。如无有效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改变标识或伪造证书,将加重处罚。
第十七条:改建后的渔业船舶未办理变更登记,将被禁止离港,需要在限定时间内改正,对所有者罚款5000元至20000元,变更主机功率未登记同样加重处罚。
第十八条:转让或借用船舶证书的行为将受到罚款,转让者最高罚1000元,借用者最高罚船价2倍。证书一旦被发现,将被收缴。
第十九条:使用过期证书者需改正,逾期不改将被停航并罚款,罚款额度在1000元至10000元之间。
第二十条:船舶标识不合规或滥用信号等行为将被罚款,未按规定配备航海日志等同样会受到处罚。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列举了关于救生设备、职务船员资格、装载货物与违章载客等行为的处罚规定,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罚款额度为200元至1000元,严重违规行为将加重处罚。
对于无视渔政管理决定的船舶,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包括对船长或责任人罚款、扣留或吊销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