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章 违反渔港管理的行为和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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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19: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针对违反渔港管理的行为和处罚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船长及其船员,第九条列出的行为包括:一,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渔港签证,将面临警告并罚款50至500元,情节严重可扣留船员证书,严重者将吊销船长证书;二,不服从渔政渔港的秩序管理,同样会受到警告和罚款;三,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十条中,违反渔港管理的行为包括:一,未经批准装卸危险货物,将被责令停止作业,船长或负责人将受到警告并可能罚款500至1000元;二,未经批准进行渔港建设或施工作业,同样会受到处罚;三,在航道等区域从事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也将受到类似处理。

针对污染行为,第十一、十二条中,船舶如造成渔港污染或未按规定使用消油剂、记录污染信息,船长将被警告,严重者罚款100至1000元。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燃放烟花爆竹,未经批准也会受到警告和罚款。

最后,第十三、十四条明确,违法倾倒污染物、垃圾将被要求立即清除,严重者将根据船舶吨位不同,受到不同额度的罚款,从5000元至1000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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