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捕捞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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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8:02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的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对捕捞活动的管理措施。首先,县级以上*和渔业管理部门鼓励发展远洋捕捞,同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持续性,合理安排近海捕捞,严格控制沿海和江河的捕捞力度(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护渔业资源,实行捕捞限额制度,遵循捕捞量不超过资源增长的原则。沿海海域的捕捞限额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批准,重要江河和湖泊的限额则由省级或市级*确定,分配方案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


渔业管理部门严格控制捕捞渔船的数量和功率,新造或改造渔船需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四条)。捕捞许可证的发放有特定条件,包括渔业船舶证书、登记证书和符合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第二十六条)。作业者需遵守休渔期、禁渔区规定,不得设置碍航渔具,禁止倾倒废弃物,大中型渔船需填写渔捞日志和使用船位监控(第二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如养殖、科研或重要经济价值水生动植物的捕捞需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八条)。定置作业等特定作业不得跨县进行,如有需要,需申请并得到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第二十九条)。


为了保障水上作业人员安全,渔业船舶所有人必须为他们购买人身保险,*鼓励海上自救互救和船东互保(第三十条)。




扩展资料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经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十届*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十一届*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养殖管理、水产苗种管理、捕捞管理、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47条,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0年2月18日广东省七届*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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