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业船舶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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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23:36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第三章专门针对渔业船舶的管理进行详细规定。


第十六条强调,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制造、改造和修理的单位需通过国家资格认定,获取相应证书,任何无证或超出证书范围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第十七条要求渔业船舶制造和改造单位必须遵循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批准图纸和技术文件,同时制造和改造的捕捞渔业船舶必须持有省级以上渔业部门核发的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第十八条列出了禁止的行为,如擅自改变主机功率、压载质量,安装非标准设备,使用未经检验的旧部件,以及执行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需按期进行检验,逾期未检验的将被注销证书。修理作业也需通过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业,非专业远洋渔业船舶转国内捕捞需进行申报和检验。


第二十条针对娱乐性渔业活动,船舶需申请临时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按照规定进行作业。船名和船号必须按规定标识,证件必须随船携带,不得篡改或伪造。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的要求,变更登记需在三十日内完成,渔业船舶证书的注销也有严格的期限规定。


第二十二条强调船舶需配备合格船员和安全设备,危险物品管理严格,甲板和驾驶室顶部不得放置影响安全的物品。进出渔业港口需办理签证并接受监督。


在外港口水域的渔业船舶需接受渔政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移交给相关部门处理。而报废船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不得继续使用。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废船舶处理的监督,确保合规处理。


扩展资料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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