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保第二章 家庭保护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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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08:21

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和抚养责任,不得*、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歧视女性和残疾儿童,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尊重未成年人的教育权利,确保适龄儿童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让在校学生辍学。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以健康的方式教育未成年人,引导他们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防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强迫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益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殴打、*未成年人。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犯有第一款所述行为且不改正,*可根据相关人员或机构的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并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确定新的监护人。


扩展资料

  未成年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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