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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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2:21
太原市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旨在改善农村住房条件,保障农村居民安全居住。
补助对象主要为贫困线以下居住在简易土窑洞、简陋土坯房的住户,或房屋已倒塌的无房户;以及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户,不宜集中供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县(市、区)确认的农村低保户边缘和因灾困病返贫住房困难户。
市辖六区的农村住房困难户,地质灾害治理搬迁、整体移民搬迁村的困难群众,农村贫困残疾人在残疾人危房改造中已解决住房的,违反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子女有经济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住房困难户,不在此次解决范围。
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认定分为三类,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查认定;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中的危房改造户由县级建设部门审查认定;低保边缘户和因灾因病返贫的危房改造户由县级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查后,报县级认定。
补助标准为、省、市、县四级财政平均每户补助11000元。建筑节能户经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按《建筑节能实施方案》认定后,每户另补助2000元。每户实际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按照新建、改建、修缮、置换,人口、面积等情况进行测算。
资金筹措方面,每户补助6000元,其余5000元由省、市、县财政按照4:3:3比例配套解决。危房改造牌匾制作费由市财政解决。各县(市、区)财政补助数额根据各自年度目标任务安排。危房改造工作摸底调查、建立档案、工作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专项列支。
资金管理上,省、市两级财政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上半年先下达补助资金总额的70%,下半年经检查验收再下达其余30%。省、市两级财政专项资金下达后,连同县级补助资金一并专户储存管理,由县级建设部门根据各乡(镇)、村工作进度按程序拨付。上年结余部分可滚动到下年继续使用。
为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充分发挥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在扩大内需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2012年3月13日,太原市以并政发〔2012〕6号印发《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造计划和时间安排,改造方式和标准,资金补助、筹措和管理,组织保障6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