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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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06:24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当商标局驳回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时,申请人有权对这一决定提出复审。法律依据为《商标法》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的原商标注册申请人。复审申请应在接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之日起的十五天内提出;若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需延期三十天提交,但申请延期还需额外支付500元延期费。


复审申请书件包含以下几项内容:《商标复审申请书》及复审理由;被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原申请商标图样十份;商标局寄送核驳通知书的信封;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申请复审需支付规费,首次申请为1500元,若需延期,额外再支付500元。对于这类案件的规费及延期费,与驳回复审相同。


重要的是,提交的原《商标注册申请书》中商标、商品/服务及其填写的其他内容不得有任何改动。这确保了复审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也便于评审机构对原申请进行准确审查。


扩展资料

商标评审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商标争议进行裁决的行政程序。《商标评审规则》制定于1995年,并于2002年9月和2005年9月进行了两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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