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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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19:40

为了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维护秩序,保障合法权益,科学合理持续开发海洋资源,北海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海域使用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内水和领海范围,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及临时海域使用。



海岸线是指自治区根据国家规定和标准确定的平均大潮高潮时的水陆分界痕迹线。在使用海域时,必须遵守本规定。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抵押均适用此规定。海域属国家所有,使用权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



海域使用权依法登记,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使用海域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建设项目需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先审查。


扩展资料

为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科学、合理、持续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北海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该《规定》分总则,海域使用论证,用海预审,海域使用权申请与审批,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海域使用权的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变更,临时用海,法律责任,附则10章6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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