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认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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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8:30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认定,主要与合法行为的界限、非罪的界限以及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界限、贪污罪与邮电工作人员犯盗窃罪的界限进行区分。在合法行为方面,邮电工作人员按照司法机关通知扣押邮件、电报是完全合法的行为,与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有本质区别。然而,若邮电工作人员在不需要继续扣押邮件、电报之后继续扣押隐匿,或在依法扣押后不送司法机关而擅自开拆检查、扣押邮件、电报,则属违法行为,需以本罪论处。



在非罪的界限上,没有犯罪的故意,而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所发生的误拆、遗失邮袋、信件、包裹、电报的,不构成本罪。对于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丢失邮件、电报,延误投递,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如果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则应依照本法第397条的规矩,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即便行为人故意私拆、隐匿或毁弃邮件、电报,但情节显著轻微的,也不构成本罪,必要时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在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界限上,两者在主观上都是由故意构成,客观方面都实施了私拆、隐匿、毁弃信件的行为。然而,犯罪的主体不同,本罪是特殊主体,必须由邮电工作人员构成;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犯罪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邮电部门的正常活动;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的权利。此外,侵害的对象也不完全一样,本罪侵害的对象是邮件和电报,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害的对象仅限于信件,范围较前者狭窄。客观要件不同,本罪以利用职务之便为要件,属于渎职性质的犯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成立则与行为人的职务无关。



在贪污罪与邮电工作人员犯盗窃罪的界限上,本罪第2款是指犯本罪而盗窃财物的,依照第2条盗窃罪从重处罚。虽然它具有贪污罪的性质,但与邮电工作人员犯盗窃罪有相似之处,主体要件都是邮电工作人员,客观方面都有从邮件中窃取财物的行为。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从邮件中窃取财物;而盗窃罪则与行为人职务无关,一般是邮电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实施盗窃邮件中的财物。


扩展资料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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