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涌刘涌案相关法律解释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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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16:02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最高人民有权对各级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进行提审或指令下级再审,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第二百零六条则详细描述了审判监督程序中,原一审案件需重新按一审程序审理,可以上诉、抗诉;原二审或上级提审的案件则按二审程序,判决裁定为终审决定。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明确了再审案件处理方式,如果原判决、裁定虽事实无误但法律适用或量刑不当,应予以改判。刑法中还针对不同罪行有详细规定,如组织、领导性质组织的罪行,故意伤害、毁坏公私财物、非法经营、行贿受贿等,都明确了相应的刑期和处罚原则。


例如,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性质组织的特征,包括稳定的犯罪组织、经济支持、暴力行为以及对经济和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其他条款如非法持有支、组织犯罪、职务妨碍、财产处理等,也都有明确的量刑标准。




扩展资料

刘涌(1914—1972)江西省兴国县人。曾任八路军山东纵队第四支队二团政治委员兼营长,胶东军区警备第四旅旅长,第六师师长,华东野战军第九纵队二十六师师长,胶东军区副司令员,华东军区第三十二军副军长兼参谋长。后任中国人民第三十二军军长,华东军区装甲兵司令员,济南军区装甲兵司令员,济南军区副司令员。一九五五年被授予少将。是中国党第八、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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