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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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16: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制定本细则。其中,"查验"指的是卫生检疫机关执行的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染疫人"指正在患有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被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为感染检疫传染病或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染疫嫌疑人"则是指与检疫传染病感染环境接触,并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隔离"则指将染疫人收留在指定地点,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至消除传染病传播风险;"留验"是指将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地点进行诊察和检验;"就地诊验"则要求疑似人员在指定期间内到指定卫生检疫机关或医疗机构接受诊察和检验;"运输设备"包括货物集装箱等;"卫生处理"包括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以及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措施;"传染病监测"则是对特定环境、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血清学、病原学、临床症状等调查研究,预测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和流行;"卫生监督"指执行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交通工具"涵盖船舶、航空器、列车和其他车辆;"国境口岸"为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车站、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关口。


卫生检疫机关在国境口岸的服务范围包括涉外宾馆、饭店、俱乐部,为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单位,以及对入境、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和货物实施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的场所。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需按照本细则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后方准入境或出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人时,应立即隔离并按照规定处理;对于染疫嫌疑人,应按照规定处理,但对其他非检疫传染病的染疫嫌疑人,自其离开感染环境起,实施不超过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的就地诊验或留验以及必要的卫生处理。


卫生检疫机关有权阻止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出境,但对来自国外且在到达时接受就地诊验的人,本人要求出境的,可准许其出境。对于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或在国内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有非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人员,应向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并接受临时检疫。


在国境口岸及停留在该场所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所有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尸体,必须经卫生检疫机关查验,并签发尸体移运许可证后方可移运。来自国内疫区的交通工具,或在国内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向到达的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报告,接受临时检疫。


在疫病大流行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封锁陆地边境、国界江河的有关区域、指定某些物品必须经过消毒、除虫方准入境或出境、禁止某些物品入境或出境、指定第一入境港口、机场等措施。


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到达口岸时,承运人、代理人或货主需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对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物品,应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携带或托运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和物品的旅客、员工,需接受卫生检查。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或被传染病污染的食品、饮料、水产品等实施卫生处理或销毁,并签发卫生处理证明。


携带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邮递人,需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未经许可不得入境或出境。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放行。


入境、出境的旅客、员工个人携带或托运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和物品时,应接受卫生检查。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或被传染病污染的食品、饮料、水产品等实施卫生处理或销毁,并签发卫生处理证明。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卫生处理证明放行。


卫生检疫机关对邮包进行卫生检查和必要卫生处理时,邮政部门应予配合。未经许可,邮政部门不得运递。


卫生检疫单、证的种类、式样和签发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扩展资料

一九年二月十日批准 一九年三月六日卫生部令第二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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