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章 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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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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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3 10:56
吉林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中规定,房屋征收由市*负责决策。在做出征收决定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征收主管部门提供的拟征收范围用途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证明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市城乡规划部门确认拟征收范围的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
市国土资源部门确认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
征收范围内补偿资金已足额到位的证明。
征收补偿方案需经过法定程序的制定和审批。
第八条指出,市*在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前,需履行以下步骤:
组织相关部门讨论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至少30日。
及时公布公众意见及根据反馈修改方案,时间不少于3日。
若旧城区改建需征收,若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方案不符合规定,将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结果调整方案。
涉及1000户以上被征收人时,征收方案需经市*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在作出决定前,补偿资金会拨付到征收主管部门的专用账户,包括:
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乘以征收决定公告日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乘以征收决定公告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一半。
最后,征收决定公告会明确征收目的、范围、部门、实施单位、补偿标准、期限以及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