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章 资质条件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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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22:04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需满足以下资质条件:

1. 具备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交易安全保障、产品宣传管理、单证管理、承保、保全、退保与理赔管理、业务收支、教育培训、合规管控、反洗钱、投诉与应急处理等方面。

2. 拥有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具备中国*资格的从业人员,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经营与管理,技术人员负责安全管理与技术支持,从业人员负责产品销售与服务。

3.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4. 符合中国*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办网站开展保险业务还需具备:

1. 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网站取得互联*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完成网站备案。

2. 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 网站电子商务系统安全可靠,具备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等安全技术及数据备份功能。

4. 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5. 符合其他中国*规定条件。

非自办网站开展业务需具备:

1. 网站主办者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完成网站备案。

2.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 网站电子商务系统安全可靠,具备安全技术与数据备份功能。

4. 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5. 最近3年运营良好,未受处罚。

6. 符合其他中国*规定条件。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自办或非自办网站开展业务后10个工作日内,需向中国*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中国*收到备案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材料完整情况作出处理,通知补正或加盖印章存档。

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销售保险产品,中介机构不得委托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业务,除非另有规定。

互联网站名称、网址变更或终止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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