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定收养子女(有事实收养子女)的老人,可以申请五保户吗?相关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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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10:49

1.根据法律规定:五保供养的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2.《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暂未处理》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审核。乡、民族乡、镇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我认为法律只是规定无法定抚养义务的人可以享受,并未提到具有事实抚养义务的人不能申请,我认为可以申请,具体详细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此外法定收养与事实收养还是有区别的,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我认为指的是法定收养关系,户籍业已发生变更,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而事实收养不具有这样的效力。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10:53

本人认为不行,事实上的养子女对养父母同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就不能申请五保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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