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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秦汉时期起,尽管平民与贱民之间的界限分明,通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礼制的影响,但法律层面并没有明确的禁止。这一时期,尽管帝王后妃中有不少出身微贱者,如汉武帝的卫子夫、李夫人,以及汉成帝的赵飞燕和曹操的卞氏,她们均来自歌舞演艺行业,但并未有明确的法律禁止良贱通婚。
北魏文帝拓跋濬时期,情况发生了变化,他首次发布了明文规定,严禁良贱之间的婚姻。唐朝之后,法律对此类婚姻的态度更为严厉,视良贱婚娶为犯罪行为,这一规定在明代得以延续。贱民的范围广泛,涵盖了官私奴婢、僮仆、特定户籍、艺人、仆役、世仆、惰民、丐户等特殊群体,以及浙江九姓渔民和广东疍民等。
到了清朝雍正初年,虽然正式废除了良贱的严格区分,取消了通婚的禁令,但由于长期的习俗影响,这种观念的改变并非一蹴而就。直到1911年辛亥*后,社会风气才开始真正转向平等,这种导致男女悲剧的不平等婚姻习俗才逐渐消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