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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消防条例(2010年修订)第二章《火灾预防》详细规定了成都市各级及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任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特别要求、消防监督管理的详细内容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安全评估、检测的流程与要求等。本章旨在通过明确各级主体的职责与义务,建立完整的消防管理体系,确保成都市消防安全。以下是该章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消防安全职责
- 市、区(市)县应建立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并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此外,还需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履行情况,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
- 镇(乡)、事处应组织、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协调火灾事故处理。
第二节:消防监督管理
- 市负责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建设、配置和维护消防站、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发现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应组织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
- 市和区(市)县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消防规划和技术标准建设、配置和维护消防设施。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需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后,如需变更,应重新申请审核或备案。竣工后,应进行消防验收或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经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公共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或改造所需经费由专项维修资金列支,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产权人按照约定或比例共同承担。
- 建筑物实行物业管理的,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应成立消防安全组织进行管理。
- 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或改造经费,由专项维修资金列支;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产权人按照约定或比例共同承担。
- 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物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承包人、承租人或受委托人应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
- 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住宅区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农村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灭火需求,设置消防取水设施或消防水池。
- 公共娱乐场所、幼儿园、学校、福利院、养老院、医院等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进行消防演练。
-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为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车辆配置消防安全防护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
- 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分散使用罐装液化气的,应采用集中供气方式,并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
-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严禁进行电焊、气焊等施工和设备检修作业;人员密集场所应事先办理明火作业审批手续,确保施工和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 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运输、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应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 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兼职消防人员、消防工程相关人员、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