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外地设立了分支机构,非法人非核算,所得税网上申报需要哪些材 ...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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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17:59

新税法明确实行了法人所得税制度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地点是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而新税法对此做了较大调整。新税法第五十条中规定:“除税收法律、行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新税法明确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因此,法人所得税制下的纳税人认定的关键是着重把握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界定。分支机构不再按是否核算来决定是否作为纳税人,而是自动与总机构一起构成一个纳税人。按照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了具体的管理办法针对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税发(2008)28文].该《办法》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原则。从而有效解决了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的具体征管问题。
  办法的具体内容是: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照规定比例就地按季(月)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财政分配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财政部门对缴入财政集中分配专户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核定的系数在各地区间分配。
  《办法》也明确了汇总纳税的范围。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即为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该《办法》同时明确,对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17:59

只要有营业执照,就应当领取税务登记证,然后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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